案例一:泰拉科斯薩伯補充實驗數據案
案號:(2018)京73行初2626號
典型意義:醫藥領域技術方案的技術效果往往無法直觀確認,需要依賴實驗數據進行驗證,故補交實驗數據一直是此類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關于如何確定可以接受的補充實驗數據范圍,本案判決認為,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可以被采信,或者說判斷說明書文字記載的技術效果是否僅為斷言,取決于該技術效果是否屬于申請人在訴爭發明“申請日”之前的技術貢獻,以及公眾在獲知訴爭發明之時是否可以確認該效果。本案最終接受了專利權人補充的實驗數據,對充分保護原研藥企的合法權益、充分激發醫藥行業的創新熱情具有指引意義。
案例二:全國首例GUI外觀設計權無效案
案號:(2017)京73行初9397號
典型意義:圖形用戶界面(GUI)是指采用圖形方式顯示的計算機操作環境的用戶接口,用戶可以借助GUI實現與計算機軟件的信息交互和操作控制。在底層技術已較為成熟的情況下,如何改進用戶交互方式,提升用戶操作體驗,已然成為新的創新增長點。本案為全國首例在GUI外觀設計中適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這一實體條款進行判決的案件,具有開創性。判決對現有外觀設計確權規則在GUI這一新型外觀設計保護對象上的具體適用進行了積極探索,為今后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參照標準。
案例三:孟山都生物序列專利駁回復審案
一審案號:(2017)京73行初2601號
二審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172號
典型意義:生物技術是近年來發展最為迅猛的高新技術之一。對于生物技術企業而言,新的基因或蛋白質序列是其核心產品,生物序列類專利的支持性更是業界廣為關注的問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同時涉及“同源性限定”和“序列組成部分+功能”的限定方式。判決在客觀分析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大小的前提下,全面考慮了相關領域技術背景、說明書中具體實施例的記載及其他在案證據,最終認定說明書記載的實驗數據不足以驗證涉案專利聲稱的技術效果。本案對法官審理此類案件和業界撰寫相關權利要求均具有指引意義。
案例四:阻燃劑專利駁回復審案
一審案號:(2016)京73行初6698號
二審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97號
典型意義:2006年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將化合物新
穎性的判斷標準由“提到+能制造→破壞新穎性”(2001年)變為“提到→破壞新穎性,但不能獲得除外”(2006年至今)。上述規則的改變直接導致化合物專利申請人舉證責任的變化。對于申請人而言,證明消極事實無疑存在極高難度,不應對其課以太高的證明責任。但同時,證明標準仍應在合理范圍內,即基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結合現有技術進行判斷。本案即闡明了該觀點,認定申請人不應僅止步于機械套用所引用現有技術中提及的原料和方法,其證明范圍應覆蓋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在合理認知范圍內可能會采用的現有技術和原料。本案就申請人提交證據所指出的具體缺陷,對于明確相關情形下當事人的舉證義務具有指引意義。
案例五:利格列汀晶型專利權無效案
案號:(2022)京73行初12232號
典型意義:晶型專利作為藥品專利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原研和仿制藥企均有著重要意義。正因如此,晶型專利申請和糾紛數量近年來呈顯著上升趨勢,相關的授權確權規則也引發業內廣泛關注。本案涉及已知化合物晶型專利的新穎性判斷問題。判決認為,如果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內容系對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存在事實的確認,因該事實系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可被相關公眾獲得,即便該事實記載在說明書中亦應予以考慮,除非該事實被專利權人舉證證明系錯誤記載。本案所涉新穎性判斷和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對于專利布局中關聯專利的信息披露順序及范圍,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案例六:蘋果、高通發明專利權無效案
一審案號:(2019)京73行初7916號
二審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314號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這一修改方式的理解。本案認為,專利權人不僅增加了包含獨立權利要求在內的數項權利要求,且補入了授權公告文本權利要求及說明書中均未記載的技術特征,產生了新的技術方案,導致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對社會公眾而言不可預見。此種修改方式,不僅難謂縮小原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還對原權利要求之間的層次體系關系產生了影響,顯然已經遠超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修改的應有范疇。裁判體現了對社會公眾信賴利益和專利權人技術貢獻的平衡。同時,本案涉及國際知名科技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爭議,亦彰顯了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態度和著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努力。
案例七:瑪巴洛沙韋前體化合物專利權無效案
案號:(2021)京73行初5028號
典型意義: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化合物涉及瑪巴洛沙韋的前體藥物,瑪巴洛沙韋是目前全球唯一的“單劑量”口服抗流感藥物。本案針對藥物化合物領域的難點之一,即馬庫什化合物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進行了探討。判決基于說明書公開的整體內容,尤其是效果實施例的分布,在厘清前藥與母體化合物及各自效果實驗等一系列關系的基礎上,準確評價了從說明書中能夠得到的技術效果,從而認定馬庫什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同時,判決為回應當事人主張,指出馬庫什權利要求與其他類型權利要求在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上,其判斷標準并無差異。本案的判斷方法對于該類型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案例八:朋友圈公布技術信息案
一審案號:(2018)京73行初7134號
二審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422號
典型意義:隨著網絡自媒體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案件開始關注“朋友圈、QQ空間等需要授權訪問的網絡空間是否可以作為現有技術/設計的載體”這一問題。上述社交平臺兼具公開性和秘密性,其中記載的內容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現有技術/設計,在審查和司法實踐中均存在較大分歧。本案認為,QQ空間兼具公開性與秘密性的雙重特點,對于QQ空間相冊內容是否構成現有設計,不能一概而論,而應綜合考慮QQ空間的主要用途、圖片的上傳時間、圖片的公開情況等要素,判斷公眾能否獲得相關信息,以及該信息何時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本案對互聯網環境下認定現有技術/設計給出了判斷規則。
案例九:國際紡織品集團發明專利權無效案
案號:(2018)京73行初3826號
典型意義:本案中,法院通過分析織物紗線的種類、細度、織物密度、織物組織、長絲紗和短纖紗的比例等多個因素疊加對于柔軟性能和強度性能兩個技術效果的影響,認定只要涉案專利在某一技術效果上達到了本領域技術人員預料不到的程度,即可認為其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然而,本案并非將“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單獨作為創造性判斷的考慮因素,而是在對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非顯而易見性進行判斷之后,將其作為一個輔助性考慮因素,從而加深了法官在創造性判斷時的內心確認。本案是專利授權確權司法實踐中為數不多的以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主張創造性,并被法院支持的案例,具有典型性,對于以技術效果強調創造性的專利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案例十:光學細胞與華為發明專利權無效案
案號:(2019)京73行初10816號
典型意義:本案中,專利權人主張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為“如何在報告PDCP服務數據單元接收狀態時提高無線資源的效率”,而非被訴決定認定的“如何設置PDCP狀態報告的具體格式”。判決認為,如果技術效果包含不同層次,則并非所有層次的技術效果都應被認定為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哪一層次的技術效果需要被認定為“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取決于哪一問題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本案而言,只有存在不同格式接收狀態報告可進行對比的情況下,才會涉及“提高”效率的問題,而對比文件并未公開接收狀態報告的任何格式,故對比文件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涉及“如何提高”效率,而尚處于“如何設置”狀態報告格式這一階段。本案對于在創造性判斷中準確認定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具有規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