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無效宣告時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
——(2020)最高法知民終225號
【裁判要旨】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并非一經作出即發生確定的法律效力,在其產生確定的法律效力前,專利權仍屬有效,侵權警告仍然具有權利基礎;被警告人針對侵權警告提起的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關鍵詞】
發明專利 確認不侵權 無效 行政決定 先行裁駁
【基本案情】
上訴人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銀行)請求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中,涉及專利號為ZL200910038860.3、名稱為“一種在計算機和其他電子產品中自行提供恰到好處嵌入式幫助的方法和界面”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
東莞銀行于2019年11月14日以張學志為被告、張金滔為第三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訴訟,請求確認東莞銀行運營的“東莞銀行手機銀行”App和“東莞銀行村鎮銀行手機銀行”App不侵害張學志的涉案專利權,并判令張學志向東莞銀行支付維權合理開支89.01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學志系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2018年8月31日,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涉案專利作出第3713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2019年9月9日,張學志向東莞銀行發送侵權警告函,其中稱其已就涉案專利的無效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張學志還向蘋果公司投訴東莞銀行App涉及侵權,要求下架該App。
2019年11月6日,東莞銀行向張學志就其向蘋果公司投訴東莞銀行侵害涉案專利權行為發出催告函,要求張學志立即撤回相關投訴或盡快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侵權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故在涉案專利已在先被宣告全部無效的情況下,東莞銀行提出確認其不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其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一審法院裁定對東莞銀行的起訴不予受理。東莞銀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本案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并非一經作出即發生確定的法律效力,而須待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維持該決定的裁判生效時,該決定方可確定發生法律效力。
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無論是在我國行政法律規范還是專利法律規范中,均無確定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生效時點的直接依據。因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生效時點應當根據專利權的特殊性質以及專利授權確權行為之目的進行判斷。
專利權是一種需經有權機關授予的無形財產權。專利授權確權行為作為取得和保持專利權的程序,會導致專有權的確立和喪失,故其目的在于判斷發明創造是否應受到專有權的保護,而非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賦予執行力。
只有在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對行政決定放棄救濟權利或救濟權利用盡時,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才具有不可爭力,此時專利權有效與否才能處于終局性的確定狀態。
因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之生效時點應為不可爭力的產生時點,不能以一般情況下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執行力且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就認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亦是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我國的專利授權確權程序包括司法救濟程序。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不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可以提起司法救濟程序。司法救濟程序的結果會影響專利權法律狀態的確定,是專利授權確權行為在司法領域的評判程序。
因此,僅在專利法規定的上述起訴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維持審查決定的司法裁判發生法律效力時,專利授權確權程序才在真正意義上結束,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負有不得再行爭訟的義務。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此時才具有不可爭力,故應以此時點作為生效時點。
第三,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情況下,專利權保護的技術方案從專有狀態進入公有領域,社會公眾可以自由實施該技術方案。
由于專利授權確權程序包括司法救濟程序,如果將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審查決定之生效時點確定為一經作出即生效,而其后司法裁判又推翻該決定,則會形成技術方案在專有-公有-專有領域之間的反復,并在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之間產生諸多爭議,此種解讀不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審查決定未生效的情況下,其不能產生否定專利權有效性的效力,權利人發送的侵權警告仍然有權利基礎。相應地,被警告人亦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以消除因收到侵權警告而產生的不安狀態。
本案起訴材料顯示,張學志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審查決定尚未生效,東莞銀行作為被警告人有權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
該條規定的“先行裁駁、另行起訴”旨在提高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效率,盡可能緩解審理周期較長的影響,其僅適用于司法解釋規定的專利權人提起的侵權之訴。
被警告人提起的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目的在于消除被警告人因專利權人發出的侵權警告而所處的不安狀態。兩者制度目的不同,因此司法解釋該條規定的“先行裁駁、另行起訴”不構成被警告人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的障礙。
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警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專利權,可徑行作出確認不侵權的判決;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警告人的行為構成侵害專利權,為避免訴訟結果反復,可以中止審理,等待專利確權行政訴訟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