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生動深刻闡釋了案例的重要示范和引導功能。4月22日發布的2023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覆蓋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等知識產權類型,涉及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國內外知名品牌、數字經濟、種業等眾多新時代的重點領域和行業,體現司法保護的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人民法院把握高質量發展主題,嚴格保護科技創新成果,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人民法院加大保護力度,以法治之力呵護創新創造。“丹玉405號”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對多次實施套牌侵權、重復侵權,侵權故意明顯的企業,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有效增強農業科研者的信心。“香菇多糖”侵害技術秘密案探索了傳統道地藥材技術秘密的認定和非法利用技術秘密的賠償問題,對傳統中醫藥的守正創新具有積極意義。
二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涉“青少年模式”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回應社會對青少年保護的關切,引導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覺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義務和社會責任。“基本殯葬服務”拒絕交易糾紛案針對殯葬行業公用企業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和中小企業利益。
三是探索新技術、新業態、新領域中的裁判規則,服務新經濟新動能。科技創新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對既有的社會生活規則不斷提出挑戰,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面臨著新技術與新思維的雙重考驗。今年公布的案件中涉及導航電子地圖數據的著作權保護、數據非法抓取及交易轉賣的制止等新問題,人民法院積極探索裁判規則,明晰權益保護邊界,服務保障數字經濟。
四是加強平等保護,積極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在“西門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米其林”商標侵權案、“拉菲”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力打擊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依法維護外國權利人合法權益,及時回應外國投資者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關切。
五是加強銜接協作,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覆蓋領域廣、涉及方面多,從審查授權、行政執法、司法保護到仲裁調解、行業自律、公民誠信等環節,這就需要不斷完善保護體系,加強協同配合,構建大保護格局。今年發布的案例中既有行政司法銜接的案例,也有法檢配合的案例。涉“人臉識別”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明確了專利無效行政程序中權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促進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涉“長高電新”商標惡意訴訟司法懲戒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懲治知識產權權利濫用行為的同時,還將當事人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線索移送人民檢察院,積極推動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職能和提出檢察建議。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續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圍繞公正與效率,不斷提高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的質量和效率,以知識產權審判的高質量發展,有力服務和支撐中國式現代化。
一、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國)有限公司與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2號民事判決書〕
二、拉某酒莊與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3號民事判決書〕
三、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蘋某電腦貿易(上海)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556號行政判決書〕
四、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青島連某農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907號民事判決書〕
五、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終421號民事判決書〕
六、北京微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廣州簡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民終4541號民事判決書〕
七、劉某生、劉某侵犯著作權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3刑初23號刑事判決書〕
八、南京漢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與帝某制藥(江蘇)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初3444號民事判決書〕
九、小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陳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號民事判決書〕
十、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與北京愛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3977號民事判決書〕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一)專利權權屬、侵害專利權及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案件
1.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與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436號民事判決書〕
2.北京金某安全軟件有限公司與上海萌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滬民終281號民事判決書〕
3.四川華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揚州宇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3)藏知民終1號民事判決書〕
4.江蘇久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啟迪清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青01知民初15號民事判決書〕
5.鹽某制藥株式會社與石某集團歐某藥業有限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4號民事判決書〕
(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1.上海碧某化妝品有限公司與蘇州詩某生物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8號民事判決書〕
2.株式會社納某與順平縣某購物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77號民事判決書〕
3.盼某門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鑫某門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209號民事判決書〕
4.米某集團總公司與上海米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終190號民事判決書〕
5.利某有限公司、斯某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與南昌偉某實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贛民終127號民事判決書〕
6.拜某股份有限公司與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津民終314號民事判決書〕
7.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與貴州快某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黔民終261號民事判決書〕
8.貝某技術有限公司與阜城博某房地產中介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冀11民終2075號民事判決書〕
9.濱州市沾某冬棗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靈武市富某棗產業專業合作社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寧01知民終8號民事判決書〕
(三)著作權權屬、著作權侵權及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
1.云南楊某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云某(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215號民事裁定書〕
2.龔某平與某研究院、楊某明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魯民終2685號民事判決書〕
3.王某玉與海南鏈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終253號民事判決書〕
4.蘇某體育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與愛某電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中國電某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黑民終528號民事判決書〕
5.鶴慶楊某銀樓有限公司與鶴慶縣八某原創手工銀品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云民終2088號民事判決書〕
6.新疆碧某雅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新疆神某云計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3)新民終127號民事判決書〕
7.李某繁、大安市裕某糧貿有限公司與前郭縣徐某米業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吉民終127號民事判決書〕
8.達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某特汽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初345號民事判決書〕
9.北京紅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海口龍華某百貨店、上海尋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案〔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2021)瓊73民初28號民事判決書〕
10.浙江盛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株式會社傳某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杭州互聯網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號民事判決書、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終453號民事判決書〕
(四)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案件
1.圣某化學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剛、運城晉某化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816號民事判決書〕
2.湖北匯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張某揚、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334號民事判決書〕
3.中國平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臨沂市蘭山區云某廣告設計工作室商業詆毀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5號民事判決書〕
4.唐山市某協會與長沙順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6號民事判決書〕
5.深圳全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名某(廣州)有限責任公司等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
6.騰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江蘇愛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蘇民終280號民事判決書〕
7.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廈門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閩民終1871號民事判決書〕
8.南京元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西安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熱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陜知民終139號民事判決書〕
9.桂林零某軟件有限公司與小某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小某移動軟件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3)桂民終196號民事判決書〕
10.深圳市長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終4897號民事判決書〕
11.國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與國某(大連)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糾紛案〔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2民終6496號民事判決書〕
12.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大某品牌策劃有限公司、濟南盛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538號民事判決書〕
13.北京某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群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2875號民事判決書〕
14.泉州鯉城立某殯儀服務有限公司與泉州市集某殯儀服務有限公司拒絕交易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42號民事判決書〕
15.寧波同某材料有限公司與日某株式會社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398號民事判決書〕
(五)植物新品種、技術合同糾紛及司法懲戒案件
1.安徽荃某高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袁某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皖民初2號民事裁定書〕
2.鄭州某研究所與陳某群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865號民事判決書〕
3.敦煌某良種有限公司與烏蘭浩特豐某種業有限公司、郝某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內01知民初18號民事判決書〕
4.山東某種業有限公司與大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甘01知民初51號民事判決書〕
5.五家渠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洛陽狄某化工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2023)兵06民初4號民事判決書〕
6.猴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長某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司法懲戒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湘01司懲4號決定書〕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1.杭州元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杭州卓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終132號行政判決書〕
2.上海倡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罰款及行政復議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2行初506號行政判決書〕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1.蘇某琦侵犯著作權罪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刑終422號刑事裁定書〕
2.鄧某廣、顏某姣假冒注冊商標罪及肖某成、劉某霞、張某燕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陜01知刑初6號刑事判決書〕
3.郝某臻侵犯著作權罪案〔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2023)晉0106刑初116號刑事判決書〕
一、涉“西門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國)有限公司與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西某股份公司及西某(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西某公司)是“西門子”“SIEMENS”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兩商標注冊在洗衣機等商品上,經過西某公司長期使用和大力推廣宣傳,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將在海外注冊的“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業標識廣泛使用在其生產、銷售的洗衣機產品、產品外包裝及相關宣傳活動中。西某公司認為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的行為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的被訴侵權行為未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及合理開支16.3萬元。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明知“西門子”“SIEMENS”商標的知名度,故意將“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使用在洗衣機產品上,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在產品外包裝及宣傳活動中使用該標識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數額,現有證據雖難以確定西某公司的實際損失或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的侵權獲利,但足以認定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的侵權獲利已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500萬元。在此情況下,鑒于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拒不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財務資料,已構成證據妨礙,一審法院參考媒體報道內容中關于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年銷售總額為15億元的數據,并根據案件相關事實,按照十五分之一計算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額占比,進而確定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承擔1億元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二審判決嚴格適用舉證妨礙制度,對于故意不提供證據,妨礙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侵權人,依法作出對其不利的處理方式和裁判結果。該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態度,有力打擊了惡意攀附知名商標商譽的行為,對凈化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二、涉“拉菲”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拉某酒莊與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拉某酒莊系“LAFITE”商標、“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的權利人,兩商標注冊在含酒精飲料商品上。涉案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LAFITE”與“拉菲”已經建立了穩固的聯系。2005年4月1日,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拉菲莊園”商標。此后,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在生產、進口、銷售葡萄酒的過程中使用了“拉菲莊園”“LAFEI MANOR”等標識,并在網站、交易文書中進行宣傳推廣。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支持商標行政主管部門撤銷“拉菲莊園”商標。拉某酒莊遂將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七被告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在申請注冊及使用“拉菲莊園”商標的過程中存在對拉某酒莊涉案商標的攀附惡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賴利益,其使用“拉菲莊園”“LAFEI MANOR”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在宣傳中夸大“拉菲莊園”葡萄酒的歷史傳承及知名度構成虛假宣傳。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依據拉某酒莊的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合計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7917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判決指出存在攀附意圖的商標注冊人,其商標使用行為不應受到保護,對于倡導市場主體以誠信和善意的方式參與市場競爭具有積極意義,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懲“傍名牌”“搭便車”的力度與決心。
三、涉“人臉識別”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蘋某電腦貿易(上海)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556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專利號為200480036270.2、名稱為“一種獲取人臉圖像的方法及人臉識別方法與系統”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蘋某電腦貿易(上海)公司針對涉案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專利權無效宣告審查期間提交了專利權利要求書修改文本。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部分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不予接受,僅以其接受的部分為審查基礎,作出審查決定,認定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宣告其全部無效。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未獲支持。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以所有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均應被接受等為由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專利確權行政程序中,權利要求的修改幅度最大不得超出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信息范圍”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保護范圍”。關于某一權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屬于“進一步限定”的審查,應僅以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權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術特征,且增加的技術特征是否均記載于原權利要求書中的其他權利要求為準。專利確權行政程序中的權利要求修改,一般應當以回應無效宣告理由為限;以克服無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為名,行重構權利要求之實的,可不予接受。該案中,權利要求4、7實質為原權利要求,系當然的審查基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8-10中引用權利要求4、7的技術方案亦應予接受;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1、12并非回應無效宣告理由的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未予接受并無不當。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了專利確權行政程序中權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特別是“進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認定標準,對于專利確權行政程序中修改權利要求的法律標準的把握,具有參考意義。
四、涉“丹玉405號”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
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青島連某農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90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丹玉405號”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授權,以“紫光4號”名稱套牌侵害“丹玉405號”品種權,并于2015年被生效判決認定構成侵權;此后,又于2019年、2020年分別以“錦玉118”“安玉13”“丹玉606號”名稱繼續實施套牌生產、銷售“丹玉405號”品種的侵權行為。青島連某農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是被訴侵權種子的銷售商。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青島連某農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以150萬元為賠償基數,以1倍計算懲罰性賠償)。一審法院認為,無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于是適用法定賠償判決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100萬元。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侵權行為時間長、地域廣、規模大,且多次實施套牌侵權、重復侵權,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情節惡劣,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參考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自認繁育400畝侵權種子能夠收獲的“丹玉405號”種子的數量及銷售毛利,已基本滿足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的150萬元賠償基數,遂按照150萬元的賠償基數及1倍的懲罰性賠償,改判全額支持遼寧丹某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萬元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懲罰性賠償基數可以基于在案證據裁量確定,而不能簡單以難以精確計算即適用法定賠償。該案裁判體現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決心和司法態度,依法降低了權利人的維權難度,有效發揮出懲罰性賠償的威懾力,切實讓侵權人付出沉重代價。
五、導航電子地圖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終42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開始進行電子地圖研發和推廣,創作完成了15Q4互聯網電子地圖和16Q2互聯網電子地圖(以下統稱權利地圖)。2013年,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簽署《合作協議》,約定授權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使用權利地圖至2016年底。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合同到期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運營的“百度地圖”“百度CarLife”“百度導航”等6款被訴應用軟件中使用與權利地圖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導航電子地圖,侵害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在應用軟件中使用的導航電子地圖構成著作權侵權,判令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經濟損失6450萬元及合理支出92萬余元。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權利地圖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圖形作品。對于海量地圖數據,通過權利人舉證的30處暗記、125處內部道路及47處擴海行政區域圖和44處模式圖的比對,可以認定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合作協議》期限屆滿后,在運營的6款被訴應用軟件中使用了與權利地圖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導航電子地圖,侵害了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權。鑒于已適用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宜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作重復保護。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數據是數字經濟的關鍵要素。本案系導航電子地圖通過著作權法保護的典型案例。該案既對導航電子地圖構成圖形作品的要件進行深入分析,又對海量地圖數據實質性相似比對進行有益探索,凸顯了知識產權司法審判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的重要作用。
六、涉“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微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廣州簡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民終454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北京微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經營者,其指控廣州簡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惡意技術手段,非法調用服務器API(應用程序編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數據,進行存儲和售賣,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廣州簡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272680元。廣州簡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北京微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對依法依規持有的微博數據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獲取經濟利益的權益。廣州簡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變換IP(網絡地址)、UID(用戶賬號)等欺騙性技術方式,非法調用微博服務器API抓取大量后臺數據予以存儲,且未經處理向不特定互聯網用戶售賣從而獲利。該行為顯著增大了微博平臺被實質性替代的風險,還可能造成個人隱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數據安全問題,有違公平、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了數據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了北京微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按照廣州簡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費標準中位數1元/100次計算,其獲利約為2179.79萬元,綜合被訴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調用數據規模巨大、損害后果嚴重等情況,全額支持北京微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賠償請求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非法抓取數據予以交易轉賣的典型案件。判決基于數據“有力保護”與“有序流通”的平衡關系,明晰數據權益保護邊界,體現了司法審判引導市場主體獲取和利用數據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鮮明司法態度。
七、侵犯醫療設備軟件著作權罪案
劉某生、劉某侵犯著作權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3刑初23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劉某生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西某醫療系統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的許可,自行制作用于避開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加密狗,提供維修手冊等下載鏈接,擅自復制星云工作站等軟件,通過閑魚賬戶等渠道銷售前述加密狗和盜版軟件。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劉某生指使被告人劉某開設閑魚賬戶銷售加密狗和盜版軟件。期間,被告人劉某生負責制作加密狗、復制盜版軟件、上架商品、寄快遞等,被告人劉某負責賬戶客服、收款等。經審計,被告人劉某生、劉某的銷售金額分別為106萬余元和14萬余元。經鑒定,兩名被告人銷售的加密狗可以避開著作權人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銷售的盜版軟件與著作權人的作品實質相同。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故意避開著作權人為其作品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被告人劉某生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劉某情節嚴重,二人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生系主犯;被告人劉某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兩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庭前預繳罰金,可以從寬處理。遂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生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一審判決后,兩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依法懲治故意避開技術措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典型刑事案件。該案判決明確了對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標準,充分保障了醫療設備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服務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力度和決心。
八、“香菇多糖”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南京漢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與帝某制藥(江蘇)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初344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2004年,南京漢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與帝某制藥(江蘇)有限公司簽訂《香菇多糖項目合作合同》,約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產香菇多糖原料藥等技術;所涉產品銷售給前者指定的經銷商;后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經銷則應賠償前者2000萬元;雙方均應對本項目技術保密,否則按前述約定進行賠償。后南京漢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依約向帝某制藥(江蘇)有限公司交付了技術成果。帝某制藥(江蘇)有限公司于2006年據此獲得香菇多糖原料藥注冊及生產批件。2010年,帝某制藥(江蘇)有限公司將香菇多糖技術以100萬元轉讓給案外人,前述藥品生產企業變更為該案外人。該案外人網站2014年宣傳:香菇多糖原料藥生產線正式投產,年產值將過億元。南京漢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遂訴至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技術具有非公知性、價值性、保密性,構成技術秘密,帝某制藥(江蘇)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轉讓與前述技術實質性相同的技術,屬于違反保密約定向案外人披露技術秘密的行為,構成侵權,依照雙方約定的賠償數額,判決帝某制藥(江蘇)有限公司賠償南京漢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2000萬元。帝某制藥(江蘇)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揀、加工、處理等傳統中醫藥工藝的技術秘密保護。判決對傳統道地藥材技術秘密的認定、非法利用技術秘密的賠償等問題進行了探索,有利于傳統中醫藥技術應用發展,促進中醫藥守正創新。
九、涉“小愛同學”喚醒詞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小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陳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小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7月發布了首款喚醒詞為“小愛同學”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機、電視等產品中搭載使用“小愛同學”喚醒詞的人工智能語音交互引擎。陳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間,在不同商品類別上共申請注冊“小愛同學”等66枚商標,后又向小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關聯企業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愛同學”商標權,并與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運動手表、鬧鐘等商品上使用“小愛同學”商標,共同發布產品宣傳文章。小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認為,陳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小愛同學”經過廣泛宣傳使用,可以作為有一定影響力的喚醒詞、人工智能語音交互引擎的名稱以及搭載人工智能語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稱,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陳某大量搶注“小愛同學”等商標,向小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關聯企業發送“停止侵權”的律師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也損害了小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陳某與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對外銷售使用“小愛同學”標識的商品、發布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信息,構成混淆及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故判決立即停止侵權,陳某賠償小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20萬元,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對其中25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人工智能語音喚醒詞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該案判決不僅明確經使用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喚醒詞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力規制了惡意搶注他人喚醒詞并濫用權利的行為,充分保護了科技創新型企業的品牌商譽。
十、涉“青少年模式”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等與北京愛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397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等在其運營的“騰訊視頻”及“騰訊NOW直播”APP中設置了“青少年模式”,打開上述APP,首頁即會彈出彈窗提示,青少年的監護人可據此便捷開啟“青少年模式”,該模式下配置了適合青少年的優質內容,限制了充值、打賞、送禮等社交、消費功能,并設置了防沉迷機制。為確保“青少年模式”正常運行,兩個APP的服務協議均約定,用戶不得干涉、破壞軟件的正常運行,不得增加、刪減、變動軟件的功能或運行效果,不得實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為。北京愛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去廣告利器”APP,將“青少年模式彈框自動關閉”功能作為“會員尊享特權”,以“限時免費”的方式引導用戶開啟并使用該功能,導致用戶無法通過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產品首頁彈出的顯著彈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等認為北京愛某科技有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認為,北京愛某科技有限公司屏蔽“青少年模式”的行為實質上是以技術中立為由,為獲取經濟利益,妨礙、破壞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網絡產品及服務正常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該公司保護未成年人的功能設計落空,既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行業生態,也違反了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法規,阻礙了網絡音視頻、直播等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考慮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產品在青少年群體中影響較大,北京愛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觀過錯較大,屏蔽青少年模式功能覆蓋多款應用軟件,影響范圍較廣,下載次數較多,持續時間較長等因素,判令北京愛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并達成執行前和解。
【典型意義】本案系屏蔽“青少年模式”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件。裁判肯定了“青少年模式”在維護未成年人網絡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通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屏蔽“青少年模式”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引導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覺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義務和社會責任。